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稿时间:2010-09-10浏览次数:5475

 

武政规[2009]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经研究,现将《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十六日

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武汉地区高等学校在校大学生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意见》(鄂政办发(2009)21号)和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医保制度的总体要求,坚持自愿原则,将大学生纳入居民医保范围;通过完善医疗保障资金筹集机制和费用分担机制,重点保障住院和门诊大病等基本医疗需求,兼顾普通门诊,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分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及科研院所(以下统称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参加居民医保(以下简称参保)。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大学生参保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经办大学生参保日常业务工作。
各高校科研院所应当明确具体机构,做好大学生参保登记、缴费以及普通门诊管理工作。
有关高校科研院所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文件要求,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及财政、地税、教育、民政、卫生、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大学生参保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五条 大学生居民医保基金(以下简称医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资金和基金利息构成。
第六条 大学生参保筹资水平为每人每年120元,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
(一)大学生个人每人每年缴纳20元,有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可对其缴费给予补助。
(二)政府补助每人每年100元,按照高校科研院所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按照一定的比例负责安排:部属高校科研院所由中央财政按每人每年100元标准补助,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含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市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40元、50元、10元的标准补助,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市财政分别按每人每年40元、20元和40元的标准补助。
 
第三章 参保缴费
第七条 各高校科研院所作为一个参保单位整体参保,并配合社保经办机构做好参保登记业务工作。
第八条 大学生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及其复印件在本校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九条 参保登记的信息上报、审核与确认等业务实行网上办理,高校科研院所应当与社保经办机构实现计算机网络联通。
第十条 大学生居民医保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高校科研院所代收代缴。
参保大学生每年缴费一次,缴费期限为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  日。
第十一条 大学生在10月31日后入学、转学或者退学的,各高校应当在1个月内为其办理补充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缴费手续。
大学生发生转学、退学等情形时,所缴纳的居民医保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保障待遇
第十二条 医保基金用于支付参保大学生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大学生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的病种范围执行居民医保政策规定。
各高校科研院所负责为本校(院所)大学生在社保经办机构统一办理在门诊治疗重症疾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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