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财政厅及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稿时间:2007-03-12浏览次数:3292

鄂价费[2006]183号

各高等学校,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精神,为进�完善我省高等学校教育收费政策,切实加强高校收费管理,规范高校收费行为,坚决治理乱收费,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观就高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

        高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和考试费三类。

        (一)学费

        高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向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招收的各类生收取学费。其学费收费标准分别为:

        1、普通高等学校

        省属普通高等学校�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000元;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武汉理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地质女学(武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农业大学、中南民族大学等八所部属学校和按�类学校招生的湖北大学、武汉科技大学的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4500元。

        普通高等学校本科重点专业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专业设置、学生报考志愿、社会对人才需求及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其学费标准可在本校�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

        普通高校师范和体育专业学费按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执行,不再上浮。农林、航海、民族专业学费按本科�般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专科生按��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普通高校艺术类院校及普通高校的艺术类专业本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9000元,

        专科生按本科生学费标准的75%收取。在此基础上,允许学校根据专业及人才需求情况上下浮动15%。

        湖北教育学院(含2006学年招收的艺术类普通本科生)、郧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2005学年及以前已招收的普通本科生仍按规定的学费标准执行。

        2、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0元。本科重点专业由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发展、专业设置、学生报考志愿、社会对人才需求及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其学费标准可在本校一般本科专业学费标准的基础上向上浮动30%;上浮专业数量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本科招生专业总数的30%。专科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7500元,不另上浮。普通高校举办的独立学院中表演、导演、摄影、美术、音乐五类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本科生每生每学年2000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15000元;其他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本科生每生每学年1500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10000元。艺术类专业学费标准不另上浮,下浮不限。

        3、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华中师范大学举办的职业技术学院招收的高职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5500元,其他本科院校举办的职业技术学院招收的高职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5000元,独立举办的职业技术学院招收的高职生每生每学年学费为4000元。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艺术专业学费标准可按本校一般专业学费标准上浮30%;

        4、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教育或成人高校全日制脱产生学费标准按本校或省属��般院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执行;半脱产生学费标准按本校或省属一般院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的70%执行;夜大生学费标准按本校或省属��般院校同类专业收费标准的65%执行;函授生学费标准按本校或省属一般院校同类专业收转标准的50%执行。参加高等学历教育文凭考武、自考助学班、应用型自考大专班学习学生的学费,参照以上规定执行。

        5、广播电视大学省电大招收的由省教育厅、省发改委下达普通本科计划学生的学费标准,一般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4000元,不再上浮;专科生按一般本科生收费标准的75%收取,不再上浮。艺术类本科生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9000元,专科生按本科生标准的75%收取,在此基础上允许学校根据专业及人才需要情况上下浮动15%。对中央电大与省电大举办的远程开放教育招收的学生,考虑其培养方式和办学成本等因素,实行按学分制收费,学分制学费标准为:本科100元/学分(总学分71);专科理工类55元/学分(总学分114);专科文经类80元/学分(总学分76)。 

        6、经省教育行政都门批准招收的本科预科生按本校同类专业专科生标准收取学费,升入本科阶段后按照当年本校同类专业本科生学费标准执行。
     
        7、专科生升入本科后,其学费按照当年本校同类专业本科生的标准收取。

        8、辅修、选修、第二学士学位、双专业及双学位课程,实行按学分向学生收取学费的方式,其学费标准计算办法为:入校当年该专业年学费标准x学制规定的学年数÷该专业所规定的总学分数=每学分学费标准。其中,旁听生学费按上述标准的70%收取。

        9、由国家批准招生的示范性软件学院,其学费实行按学分核定的方式,最高限额标准为:本科及第二学士学位每生每学分最高不超过400元(总学分不高于80学分),工程硕士学位每生每学分最高不超过1000元(总学分不高于40学分)。

        10、2005学年及以前军事院校已招收的地方上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11、普通高校招收的各类国家没有安排财政拨款的普通全日制研究生(包括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硕士和博士研究生)的学费,暂按国家和省对本校招收计划内研究生当年的财政拨款标准,并适当考虑不同学校和专业的平均培养成本的原则,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核定具体标准。
        在职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研究生(含各类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学位研究生主要包括:工商管理硕士(MBA)、公共管理硕士(MPA)、工程硕士(ME)、法律硕士(J,N)、会汁硕士(MPACC)、公共卫生硕士(MPH)、农业推广硕士、教育硕士、艺术硕士、体育硕士、风景园林硕士、军事硕士、兽医专业学位、医学专业学位、建筑学专业学位等)以及高级工商管理硕士(EMBA)的学费,暂由各高校根据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及学生培养成本等情况确定,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费按本校同类专业年学费标准的50%收取。完成研究生进修课程后,符合硕士、博士学位申请条件的人员进入硕士、博士学位阶段学习的学费暂由高校按办学成;本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备案。 

        12、高校招收的本硕连读、本硕博连读形式学习的学生,学校只能收取本科阶段的学费,其学费按学生入校当年本专业本科阶段学费标准收取。本科阶段学习年限按省及省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13、在省内以联合办学形式举办的高等教育,其学费标准不得高于主考院校同类专业学费标准。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在外省举办的各类形式的办学活动,其学费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14、省及省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有关规定批准普通高等学校与国外(含港、澳、台)高等学校签订办学合同协议合作举办的本科、专科、研究生等高等学历教育.在国内学习的学费,由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按办学成本核定,但研究生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32000元,本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5000元,专科生每生每学年最高不超过17000元。

        15、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赞,按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教外来[1998]7号文件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一。收费标准中有幅度的,由高校根据具体办学成本在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报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准备案。

        16、海外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学生来内地(祖国大陆)高校接受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执行相同的收费政策。 

        1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经省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改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高等学历教育收费和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可按正常办学成本兼顾社会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18、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休学、转学或提前结束学业,学校应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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