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印发鄂价费【2006】183号文件和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鄂经法【2007】90号),学院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1、收费
学费根据物价局核定标准,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留(降)级学生一律按留(降)入学生年级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收取。
2、退费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
根据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印发鄂价费【2006】183号文件和学院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鄂经法【2007】90号),学院按学年收取学费和住宿费。
1、收费
学费根据物价局核定标准,实行“新生新政策,老生老办法”的原则。
留(降)级学生一律按留(降)入学生年级的学费、住宿费标准收取。
2、退费
学生缴纳学费后,如因故退学,根据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按每学年10个月计退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学生因违反校纪校规或触犯刑律而被劝其退学或被开除学籍的,其学费和住宿费不予退还。